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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个税调整公告”传谣经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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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0:3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总局昨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澄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系伪造,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国税总局指出,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国税总局声明指出,该伪造公告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据悉,该伪造公告文中标记发布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广州日报于本月13号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文章。

由于该文内容提到时下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可通过两种方式计算,14日国内多家媒体均对此做出报道。而本报记者上周日就此询问多位专家学者,对方均称“听闻报道,但还没具体看到该公告”。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该局从未发过此文件及解读稿,最新公告便是该局网站中8月5日公布的“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至于该伪造文件系何人所为以及如何流传出来,该负责人称,当前相关问题暂未查明,但必定要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昨天下午,国税总局热线查询电话12366一直处于占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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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6 10:38:46 |只看该作者
调查

谁伪造了“47号公告”?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公告,下称“第47号公告”)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解读、转载、放大,但最终竟是一则假消息,造假来源何在?为何伪造国家公告,又为何会引起虚假新闻传播?

8月12日

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

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也发布了同样内容。

8月13日

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

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

国税总局官员谈年终奖计税

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文中该负责人称,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8月14日

新华社发稿谈及奖金纳税

当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解读

年终奖计税方式未作调整

国税总局澄清了“第47号公告”伪造后,那么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到底如何计算?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照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解释说,针对工资薪金,当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陈女士去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根据现行纳税方式,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多位专家均认为,根据现行的计税方法,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称,此类问题存在于某些收入区间临界点上,例如在6000元、12000元以及24000元等等。他指出,目前通过合理避税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专家分析

“假公告漏洞很明显”

“47号公告”中,提出了两种计算年终奖的方法。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出具了一个专为计算年终奖的表单,该表中给出了每个收入区间所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据《广州日报》报道,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从伪造公告行文来看,该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伪造者不谙熟财税知识想必也难以误导媒体以及公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指出:“伪造者忽略了关键一点,国税总局不可能在同一个纳税项目上给出两种计算方式,这会造成公众困惑。”事实上,该文虽提供了两种算法,却只字未提两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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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01:23 |只看该作者
调查谁伪造了“47号公告”?《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公告,下称“第47号公告”)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解读、转载、放大,但最终竟是一则假消息,造假来源何在?为何伪造国家公告,又为何会引起虚假新闻传播?8月12日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也发布了同样内容。8月13日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国税总局官员谈年终奖计税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文中该负责人称,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8月14日新华社发稿谈及奖金纳税当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辟谣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解读年终奖计税方式未作调整国税总局澄清了“第47号公告”伪造后,那么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到底如何计算?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照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解释说,针对工资薪金,当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比如,陈女士去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根据现行纳税方式,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元,税后所得17205元。多位专家均认为,根据现行的计税方法,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称,此类问题存在于某些收入区间临界点上,例如在6000元、12000元以及24000元等等。他指出,目前通过合理避税可以规避这一问题。专家分析“假公告漏洞很明显”“47号公告”中,提出了两种计算年终奖的方法。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出具了一个专为计算年终奖的表单,该表中给出了每个收入区间所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据《广州日报》报道,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从伪造公告行文来看,该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伪造者不谙熟财税知识想必也难以误导媒体以及公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指出:“伪造者忽略了关键一点,国税总局不可能在同一个纳税项目上给出两种计算方式,这会造成公众困惑。”事实上,该文虽提供了两种算法,却只字未提两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何处。 看过了,看了一些贴子,我只喜欢看,顶一下,也算是对大家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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