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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将出生44天女儿送给他人 反悔想要回遭拒

2012-11-13 16:41|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1412| 评论: 0

摘要:  因生活贫困,无力养活孩子。11月1日,28岁的母亲小王将出生仅44天的女儿送给他人抚养。然而,在与女儿分离不到一天的时间,万分的想念和良心的谴责让她十分后悔,想把孩子要回来,不料遭到对方拒绝。无奈的小王向公 ...
 因生活贫困,无力养活孩子。11月1日,28岁的母亲小王将出生仅44天的女儿送给他人抚养。然而,在与女儿分离不到一天的时间,万分的想念和良心的谴责让她十分后悔,想把孩子要回来,不料遭到对方拒绝。无奈的小王向公安机关求助,在民警的帮助下,母女团圆了。

  2012年9月中旬,家住北院门附近的小王,与同居男友生下一名女婴。女儿出生后,本来就家庭贫困的小王,更是雪上加霜,实在无力抚养孩子。为了让孩子将来过上好一点的生活,11月1日,小王通过熟人李某介绍,将出生仅44天的女儿,送给一位生意人杨某抚养,杨某支付给了她2万元作为补偿。

  女儿被抱走后,房间里再也没有那清脆的哭声了,小王心里空落落的。那一夜,她辗转难眠,只要一闭上眼睛,脑海里全都是女儿出生之后的点点滴滴。她后悔了。11月2日上午,小王想要回女儿时,不料却遭到了李某及收养方的拒绝。走投无路的她,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求助。

  11月2日下午1时许,在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值班室内,小王向民警讲述了事情经过。专案组民警对中间人李某展开调查。原来,收养小王女儿的杨某,并非生意人,而是渭南周边一个山村里的农民。民警立即赶赴渭南寻找孩子下落。

  11月3日,在民警多方努力下,收养人杨某带着孩子自行来到北院门派出所,民警亲手将孩子还给了小王,母女在分隔了2天后团圆。

  杨某不办任何手续就将孩子领养是否合法,小王能否要回孩子?民警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五条,被收养者应具有以下条件:丧父丧母的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者应无子女并有能力抚养被收养者。在具备以上的条件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做过登记,才可正常接收孩子并抚养。所以,像小王及李某这种私下送养孩子的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小王应该要回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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