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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神速查封”法官王峰满足杜书明恶意缠诉案件久拖不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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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1:2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神速查封”法官王峰满足杜书明恶意缠诉案件久拖不决

声明:本贴内容如果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尊敬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您好!我们是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杜书明与我公司在北京有股权纠纷等矛盾,杜书明曾利用多个关联公司(瑞丰恒基公司、瑞丰恒泰公司、朝开小关公司、现代家园公司等)与城建四公司、顺通公司在北京辖区法院分别进行了十多个,且长达多年的诉讼。最终经过北京市辖区法院一系列裁判,杜书明的关联公司的十几个恶意诉讼均完全败诉。杜书明在北京辖区法院败诉后,凭借自己在山东潍坊法院的关系,与潍坊法院恶意串通,违法使用虚假文件(债权转让协议书),制造地域管辖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在潍坊中级法院重新起诉我公司。
2013年3月顺通公司人员前往国土局办理正常业务时得知我公司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立交桥西南侧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3月7日被潍坊中院查封。
就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反映:其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城建四于2009年7月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由城建四公司将其对顺通公司享有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朝开小关公司,用于抵偿城建四公司应付朝开小关公司的部分债务。就债权转让事宜,城建四于2009年7月8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告知了顺通公司。实际上,城建四在《关于富安国际大厦工程相关情况的复函》中明确指出:1、城建四对朝开小关公司没有债务;2、城建四公司没有与朝开小关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也没有公证送达顺通公司;3、城建四公司没有债权转让,其也被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由此可见,此次债权转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债权转让的所有文件及本案均是原告和相关人员违法捏造出来的。城建四对朝开小关杨维成为朝开小关公司股东、监事,在第二次《债权转让告知书》中作为顺通公司的签收人纯属造假行为。
从本案的立案、查封、审判过程来看,潍坊法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潍坊中院违法立案】
根据《山东省高院管辖权异议意见》第42条规定,潍坊法院不能依据潍坊瑞丰金属材料公司的担保行为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在案件缺少城建四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核心证据、多处明显造假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擦边球的形式违法立案。另外,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必须有书面约定,且协议管辖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是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协议,亦完全不存在管辖的书面约定。诉讼所称的债权转让完全由丁永刚、杜书明、朝开小关公司、瑞丰金属公司恶意串通违法制作,我公司完全不知道,而且债权转让文件、担保文件等重要证据并未向法院提交。
【潍坊中院违法查封】
潍坊中院为了配合丁永刚、杜书明、朝开小关公司、瑞丰金属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后马上进行了查封。2013年2月28日潍坊中院在没有等值担保(利用已被法院查封物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物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极不规范的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一宗”。2013年3月7日潍坊中院法官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了我公司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至今顺通公司未收到任何邮寄材料。在我公司对所有信息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完全满足了原告等人的要求,客观上侵害了我公司的重大权益。
【潍坊法院违法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而在2013年5月8日本案开庭审理时,潍坊法院在原告尚未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却没有提出任何疑义,这说明在审判的过程中潍坊法院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偏离了公正。同时,顺通公司了解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杜书明制作虚假文件,将城建四公司承建顺通公司富安大厦项目形成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朝开小关公司(北京市高法已在2012年裁定确认该债权不得转让),朝开小关公司在2012年协议转让给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丁永刚。完全是杜书明的关联公司和相关人员自己设计制作的违法文件。为了使潍坊中级法院有管辖权,丁永刚将杜书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瑞丰金属公司签署担保协议,诉讼中列为了第二被告;而且原告丁永刚起诉立案时只请求了7100万元中的4900万元,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2200万元后最终变为了7100万元。
杜书明完全是在北京辖区法院全面败诉后,利用自己与潍坊中级法院的关系恶意制造诉讼,意图侵害顺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侵占城建四公司的合法国有资产。潍坊中级法院的部分人员,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立案的同时在顺通公司完全不知情时查封了项目土地,满足杜书明等人的要求;在案件增加诉讼请求后总标的额变为了7100万元后仍然开庭进行完了庭审的全部程序,违反了山东省关于级别管辖规定。
现在潍坊法院玩弄法律,越权管辖案件,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给予关心,将案件提审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潍坊中级法院的违法查封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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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8 11:22:33 |只看该作者
这是富安国际大厦(邮电业务楼)与北京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杜书明实际控股公司)多年的纠纷,此案经历多家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为何久拖不决,希望政府加大力度关心关注此案,也希望此案早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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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8 11:23:15 |只看该作者
听说杜书明杜书明所实际控制的北京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富安国际大厦(邮电业务楼)多年的诉讼,终于在2013年3月28日经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全部驳回杜书明的诉讼请求)后,仅10天时间在2013年4月9日顺通公司等被告就接到(杜书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申诉已经立案的通知。可想而知杜书明在法院系统办事的神速,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神速立案”和“神速查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再查封、杜书明可真的在法院系统很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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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8 11:23:41 |只看该作者
其实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之所有立案那么快、出现点错误也许当事法官并不知道情况,也是无意的啊,但了解杜书明和他所控制的关系人员也就明白了“其人是何许人也”,说白了这几个案子认真起来从立案到现在人情关系还是有的!!甚至还有严重违法的地方也,在这里咱们就不去说了,法官也不容易,希望法院等领导也要理解法官们的难处,如果事情挑明了摆台面上还是有人吃不了dou着走!咱老百姓也不愿意去折腾,但也不能把咱逼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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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24:10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还不查一下?谁是幕后黑手?谁是后台啊,可不要等纪委逼你出台啊?主动的把事情秉公办了也就算了,是不是被杜书明或某个更高的官员撑腰下不来了?山东省高院院长可也是从最高检过去的啊!!最懂这些了。目前这形势还是低调的比较好!!往往受害人都不是想找事的,但如果逼急了也许会要你们这些腐败分子真的现形啊?
杜书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又用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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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8 11:24:28 |只看该作者

此案件杜书明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也使用的是同样的手段,恶诉北京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现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缠诉邮电业务楼,有消息说杜书明又打算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烂诉北京邮电业务楼,此人一堆烂案,法院竟然也敢受理此人案件,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否要挑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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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8 11:24:47 |只看该作者
听说杜书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又用同样的继续缠诉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现案件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立案查封,此案久拖不决,同样的手段杜书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也缠诉过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请相关单位部门效率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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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8 11:25:29 |只看该作者
杜书明用卑劣手段使得自己在法院系统成了“使官司持久战第一人”(赢不了官司,可以利用关系赢得时间------拖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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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25:53 |只看该作者
听说杜书明用同样的手段、方法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拖延”北京邮电业务楼案件,是否存在此事,请北京海淀法院看看此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恶意受理杜书明案件情况,别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另外此案涉及违法相关证据如下:
1、杜书明伪造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城建四公司公章和城建四公司相关复函的公司公司明显区别;
2、杜书明伪造的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人(丁永刚)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
3、杜书明伪造的债权转让告知书中,明确把城建集团的国有资产转让到自己个人公司和亲戚名下,而且签收人杨维成是杜书明公司人员也是亲戚,难道法院对相关当事人及公司人员身份审核不需要负责任?
4、关于城建四公司对这笔债权转让协议的复函内容,各位看看城建四公司这真公章和债权转让协议上公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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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26:37 |只看该作者
杜书明有关北京邮电业务楼案件的情况,此案久拖不决,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立案,现在杜书明看此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延不下去了,又打算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耍同样的"手段"继续拖延北京邮电业务楼,此案件相关材料证明,案存在众多不合理合法证明,为何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是典型的腐败现象,地方法院已经超出了周强院长的讲话范围,现在北京海淀法院该如何处理此事,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遵循周强院长的讲话精神,秉公执法,杜绝关系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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