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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个税调整公告”传谣经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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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01:23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谁伪造了“47号公告”?《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公告,下称“第47号公告”)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解读、转载、放大,但最终竟是一则假消息,造假来源何在?为何伪造国家公告,又为何会引起虚假新闻传播?8月12日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也发布了同样内容。8月13日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国税总局官员谈年终奖计税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文中该负责人称,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8月14日新华社发稿谈及奖金纳税当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辟谣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解读年终奖计税方式未作调整国税总局澄清了“第47号公告”伪造后,那么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到底如何计算?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照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解释说,针对工资薪金,当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比如,陈女士去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根据现行纳税方式,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元,税后所得17205元。多位专家均认为,根据现行的计税方法,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称,此类问题存在于某些收入区间临界点上,例如在6000元、12000元以及24000元等等。他指出,目前通过合理避税可以规避这一问题。专家分析“假公告漏洞很明显”“47号公告”中,提出了两种计算年终奖的方法。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出具了一个专为计算年终奖的表单,该表中给出了每个收入区间所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据《广州日报》报道,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从伪造公告行文来看,该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伪造者不谙熟财税知识想必也难以误导媒体以及公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指出:“伪造者忽略了关键一点,国税总局不可能在同一个纳税项目上给出两种计算方式,这会造成公众困惑。”事实上,该文虽提供了两种算法,却只字未提两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何处。 看过了,看了一些贴子,我只喜欢看,顶一下,也算是对大家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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