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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书明利用地方法院缠房地产项目
2005年左右,瑞丰恒泰公司开发位于朝阳区安苑东路18号的房地产项目“慧安华庭”(推广名为“奥东18”)。“慧安华庭”城建方即为北京城建四公司。自项目开发开始,城建四垫付巨额资金建设,开始在瑞丰恒泰与城建四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欠城建四约1.5亿元)。瑞丰恒泰法定代表人杜书明从商业操作角度出发欲将城建四进行股权收购,即将债务款的支付变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城建四,以达到“奥东18”项目形成债权、债务实际混同的效果(付给城建四2亿元,如作为债务清偿则没有其他利益产生,如作为股权转让款收购其75%股权后则债权债务完全由杜书明一人所控制,而且还得到城建四公司这个巨大利益)。2007年初杜书明开始与城建集团接触商谈对城建四的收购事宜。在与城建四公司的接触过程中,杜书明得知城建四作为承建方,对顺通公司名下的富安国际大厦享有约7100万元的债权,进而杜书明通过城建四法定代表人于天恩介绍找到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安冬梅协商欲收购顺通公司股权进而控制富安国际大厦。经过城建四的介绍撮合,多方于2007年9月2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但是因杜书明资金链断裂,在支付定金后再无钱支付股权对价款,最终因严重违约合同被解除(参见北京市一中院12002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6月杜书明在明知自己没有资金继续收购顺通公司及富安大厦项目时,通过恶意起诉,恶意查封了顺通公司的全部股权,以阻止顺通公司股东将顺通公司向其他人转让。立案后,杜书明向法院提供顺通公司的虚假地址,故意致法院向顺通公司无法送达传票,欲达到制造缺席判决的目的;但是法院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到了顺通公司。杜书明在明知自己恶意滥诉的前提下,利用个人关系恶意拖延案件的审判期限达3年之久。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杜书明实际控制的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驳回了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杜书明在判决面前仍然上诉,在确信自己的恶意缠诉,查封马上就要被法院驳回后,又采取了利用地方法院查封的卑劣方法。
2013年2月底杜书明指使其关联公司朝开小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刚到山东省潍坊市,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造理由起诉北京顺通房地产公司,为了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意将杜书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为第二被告。潍坊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在2013年2月28日作出了一个极不规范的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一宗”,2013年3月7日潍坊市中院法官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了顺通房地产公司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潍坊法院可以到北京国土局冻结地址清楚的富安大厦的土地就不可以到富安大厦项目上向顺通公司送达以下法律文书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惊人的速度,在没有对顺通公司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满足了杜书明继续缠住顺通公司、缠住富安国际大厦项目的全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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