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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神速查封”法官王峰满足杜书明恶意缠诉案件久拖不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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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22: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神速查封”法官王峰满足杜书明恶意缠诉案件久拖不决

声明:本贴内容如果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尊敬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您好!我们是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杜书明与我公司在北京有股权纠纷等矛盾,杜书明曾利用多个关联公司(瑞丰恒基公司、瑞丰恒泰公司、朝开小关公司、现代家园公司等)与城建四公司、顺通公司在北京辖区法院分别进行了十多个,且长达多年的诉讼。最终经过北京市辖区法院一系列裁判,杜书明的关联公司的十几个恶意诉讼均完全败诉。杜书明在北京辖区法院败诉后,凭借自己在山东潍坊法院的关系,与潍坊法院恶意串通,违法使用虚假文件(债权转让协议书),制造地域管辖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在潍坊中级法院重新起诉我公司。
2013年3月顺通公司人员前往国土局办理正常业务时得知我公司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立交桥西南侧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3月7日被潍坊中院查封。
就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反映:其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城建四于2009年7月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由城建四公司将其对顺通公司享有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朝开小关公司,用于抵偿城建四公司应付朝开小关公司的部分债务。就债权转让事宜,城建四于2009年7月8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告知了顺通公司。实际上,城建四在《关于富安国际大厦工程相关情况的复函》中明确指出:1、城建四对朝开小关公司没有债务;2、城建四公司没有与朝开小关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也没有公证送达顺通公司;3、城建四公司没有债权转让,其也被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由此可见,此次债权转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债权转让的所有文件及本案均是原告和相关人员违法捏造出来的。城建四对朝开小关杨维成为朝开小关公司股东、监事,在第二次《债权转让告知书》中作为顺通公司的签收人纯属造假行为。
从本案的立案、查封、审判过程来看,潍坊法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潍坊中院违法立案】
根据《山东省高院管辖权异议意见》第42条规定,潍坊法院不能依据潍坊瑞丰金属材料公司的担保行为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在案件缺少城建四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核心证据、多处明显造假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擦边球的形式违法立案。另外,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必须有书面约定,且协议管辖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是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协议,亦完全不存在管辖的书面约定。诉讼所称的债权转让完全由丁永刚、杜书明、朝开小关公司、瑞丰金属公司恶意串通违法制作,我公司完全不知道,而且债权转让文件、担保文件等重要证据并未向法院提交。
【潍坊中院违法查封】
潍坊中院为了配合丁永刚、杜书明、朝开小关公司、瑞丰金属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后马上进行了查封。2013年2月28日潍坊中院在没有等值担保(利用已被法院查封物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物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极不规范的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一宗”。2013年3月7日潍坊中院法官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了我公司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至今顺通公司未收到任何邮寄材料。在我公司对所有信息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完全满足了原告等人的要求,客观上侵害了我公司的重大权益。
【潍坊法院违法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而在2013年5月8日本案开庭审理时,潍坊法院在原告尚未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却没有提出任何疑义,这说明在审判的过程中潍坊法院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偏离了公正。同时,顺通公司了解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杜书明制作虚假文件,将城建四公司承建顺通公司富安大厦项目形成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朝开小关公司(北京市高法已在2012年裁定确认该债权不得转让),朝开小关公司在2012年协议转让给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丁永刚。完全是杜书明的关联公司和相关人员自己设计制作的违法文件。为了使潍坊中级法院有管辖权,丁永刚将杜书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瑞丰金属公司签署担保协议,诉讼中列为了第二被告;而且原告丁永刚起诉立案时只请求了7100万元中的4900万元,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2200万元后最终变为了7100万元。
杜书明完全是在北京辖区法院全面败诉后,利用自己与潍坊中级法院的关系恶意制造诉讼,意图侵害顺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侵占城建四公司的合法国有资产。潍坊中级法院的部分人员,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立案的同时在顺通公司完全不知情时查封了项目土地,满足杜书明等人的要求;在案件增加诉讼请求后总标的额变为了7100万元后仍然开庭进行完了庭审的全部程序,违反了山东省关于级别管辖规定。
现在潍坊法院玩弄法律,越权管辖案件,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给予关心,将案件提审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潍坊中级法院的违法查封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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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7:20 |只看该作者
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及拖延邮电业务楼案件,法学相关专业的学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可以研究研究次案例,看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件受理及拖延审理程序及过程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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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6:38 |只看该作者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腐败勾结杜书明和丁永刚等非法侵吞国有资产!
秉公办案,效率结案,不该管的案件速度撤案,受理额度案件速度结案,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明白此道理。别因为个别法官的腐败,而影响整体秉公办案,赶紧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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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6:21 |只看该作者
案件在法院久拖不决
有纠纷在法院审判属于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杜书明通过与最高院某些领导的特殊关系等其他非正常手段将案件在一审阶段就已拖延几年,至今案件尚在杜书明缠诉的二审过程中。结合我国民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邮电业务楼”的全面完工还是遥遥无期。
首先,杜书明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同时开发“慧安华庭”项目并收购“邮电业务楼”和城建四公司,项目规模太大,导致资金量严重不足。其同时对邮电业务楼项目和收购城建四项目因资金未按照约定支付而造成根本违约,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连锁性失败,其在违约3年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纯粹的滥用诉讼权利。其次,杜书明的起诉和查封都是有预谋的恶意诉讼,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拖延了“邮电业务楼”的开发建设,造成工程无法竣工。所以,从案件事实角度看是非常清楚的,案件在法院应当很快结案。但是,不知法院何时才能判决,使“邮电业务楼”早日从深渊中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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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5:43 |只看该作者
邮电业务楼的明天
“邮电业务楼”由于杜书明实际控制的公司的恶意缠诉无法启动。顺通公司、城建四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千方百计使得楼栋主体封顶,但是现在二审中杜书明的恶意查封下不得不再次陷入停工的深渊。
但是我们也坚定相信,正义总是会战胜邪恶的!杜书明之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能有很多个案件都能恶意缠诉、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审诉、再审、人在代表鉴督也是杜书明的一惯技量,在最高院也能多次“再立案、再审”,也是因为那些个别领导有着特殊的权利才作为他的保护伞,使其产生的结果。
请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速度秉公办案,速度查理此案,否则多家受害人,将实名到中纪委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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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5:25 |只看该作者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腐败,协助杜书明和丁永刚等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违法立案,违法查封!
杜书明目前手上所有诉讼,都应该是几个月结案的,时间但都已经拖了多年,因为人家在中院有保护伞。保护伞也要注意安全哦,不要帮别人差屁股,自己惹一身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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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4:52 |只看该作者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邮电业务楼,杜书明,为何一个案件能全国各地拖,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不下去了,杜书明再换同样手段换到北京海淀法院,这样目无王法,侵吞国有资产。现在有打算继续在北京海淀法院继续上演着出"闹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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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4:23 |只看该作者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腐败,协助杜书明和丁永刚等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违法立案,违法查封!
民事裁定书不规范问题分析:(简称“顺通房地产公司股东北京环三环公司和中信国安)中信国安(也称大通公司),两个股东均从没有和丁永刚及潍坊瑞丰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哪来的合同纠纷?也许私刻公章是杜书明强项!
1、民事裁定没有写清是诉前查封还是诉讼查封,还是执行查封;
2、原告对保全提供的相应担保没有写清楚具体财产的数额;
3、原被告诉讼的标的额没有写清;
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5、如此神速的“办案效率”立案及相关程序是否违法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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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3:46 |只看该作者
最终2013年2月底杜书明指使其关联公司朝开小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刚到山东省潍坊市,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造理由起诉北京顺通房地产公司,为了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意将杜书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为第二被告。潍坊市中院立案庭法官(立案庭长王峰)在2013年2月28日作出了一个极不规范的裁定书(前后约不到5个工作日),查封被告“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一宗”,2013年3月7日潍坊市中院法官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了顺通房地产公司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潍坊法院可以到北京国土局冻结地址清楚的富安大厦的土地就不可以到富安大厦项目上向顺通公司送达以下法律文书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惊人的速度,在没有对顺通公司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满足了杜书明继续缠诉顺通公司、缠住富安国际大厦项目的全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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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3:13 |只看该作者
杜书明的滥诉和查封都是有预谋的恶意诉讼。杜书明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把案件搞成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恶意缠诉拖延诉讼时间,使案件不能如期判决,形成久拖不决。请最高院、中纪委能关注“邮电业务楼”案件就能尽快解决,真正做到惩恶扬善、维护周围百姓安全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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